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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银行公会简介          【字体:
香港银行公会简介
作者:王振民    信息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6

香港银行公会简介

香港银行公会(The 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Banks,简称银行公会)的前身是成立于1897年的香港外汇银行公会(Hong Kong Exchange Bank’s Association)。作为香港银行业的同业组织,公会的性质与许多国家银行业的自愿性同业组织不同。根据19811月当时的香港政府立法局制定的《香港银行公会条例》(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Banks Ordinance,简称公会条例)将外汇银行公会改组为香港银行公会,并于当年1月正式宣告成立。公会条例对银行公会的主要组织架构,职能和权力均有具体明确规定。

长期以来,香港政府一直很重视发挥银行公会的作用,将银行公会纳入银行业监管体系的一个层次,政府的许多政策意图都通过银行公会向社会披露,并将若干事务交由银行公会处理,利用银行公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身调节,从而达到协助监管的目的。因此,银行公会拥有的权力相对较大,例如执行利率协议,禁止公会会员银行从事非指定业务,为银行提供票据清算服务等。经过多年的发展,银行公会的组织架构和各方面的职能逐步健全完善,在促进和保障香港银行业稳定发展,从而确立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公会的宗旨和职能

由于公会的成立是循法定《公会条例》而建,因此,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按照《公会条例》的规定行事。该条例不仅确认了公会作为有限责任法律团体的地位,而且详细阐明其成立宗旨、职能和运转程序,因此,条例也可以看作是公会的章程,任何改变公会职能的行为必须经过立法机构修改《公会条例》才能实现。

1、根据《公会条例》第四条规定,公会的宗旨是:

1)促进持牌银行的利益;(2)制定与银行业务有关的守则、规则;(3)考虑、调查及咨询与银行业务有关的一切事宜和问题;(4)对与银行业务有直接影响的法例作出考虑、支持或反对、提出意见或修订与银行业务有关的事宜提出立法;(5)就与银行业务有关事宜收集及传递资料和讯息;(6)代表银行界参与公众团体、机构、讯调查;(7)作出会员银行的咨询机构就与银行业的一切有关事宜,与其他机构和团体合作和维持关系;(8)为会员银行提供集会的地方及就与银行业的一切有关事宜和活动作出推介、宣传及消息发放;(9)为银行提供支票及其他同业交易的结算服务。包括该等结算的处理、安排的设施,(10)参与公益 文化推广活动和作出捐献;(11)及进行一切与促进会员银行利益有关的活动。

2、归纳前述各项公会的职能可分为二大类:

一类是一般性职能:包括代表同业利益,为政府及其他对象提供与银行业有关的咨询,促成或影响与银行业有关的立法;为同业服务,协调及协助同业开展业务,包括有关信息资料的搜集与整理,代表银行界与其他行业机构合作,或参与公众团体、机构进行听证调查等;制定行业规章,执行行业自律等协助监管职能;参与公益及文化推广活动等。

另一类是特定职能:主要是利率协议及支付计算。上世纪60年代初前外汇银行公会制定的利率协议已经演变为香港银行公会存款及利率收费规则的部分内容。而且利率协议曾经一度成为港府制定利率,执行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现在利率协议已大部分取消,而金融管理局的流动资金调节机制(Liquidity Adjustment Facility)利率已经成为各认可机构确定利率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利率协议在货币政策中的作用已经降低,但对银行业的部分存款利率(只管辖50万元以下的7天以内港元存款)还有一定影响。

银行公会的职责还包括,为银行提供支票及其它同业交易的结算服务,包括该等结算的处理,安排和设施。

从上述可以看出,其一般职能类似其他行业组织,特定职能,又超过一般行业组织,但这一职能必须在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或金融管理局的同意下才能行使。公会及其会员不得任意变更或增减公会的职能。

3、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

过去,公会曾将银行中央结算及票据交换授权给汇丰银行负责进行,199210月金融管理局成立之后,即着手支付体系改革。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于1995年成立,由金融管理局和银行公会各占一半股权,结算公司为持牌银行及有限牌照银行及有限牌照银行提供支付及结算,并由《结算所规则》规范有关运作及参与者的责任。公会所有会员均使用该项服务。结算公司的董事局由6位公会代表(3家发钞银行及另外3家银行)和2位金融管理局代表组成。

结算公司提供以下的支付及结算服务:

港元

1)即时支付结算系统主要为同业间的大额交易结算,并包括香港及广东两地的港元即时结算系统;(2)支票香港及广东省(含深圳)的港币票据联合结算;(3)电子结算通常是金融较低,但笔数较多的交易,包括:自动转帐、发放薪金、股票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零售支付及中国银联自动柜员机交易(只负责结算)等;(4)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处理通过金融管理局的债券交易;(5)通过持续联系结算及交收系统结算的交易。

美元本地结算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办理

1)即时支付结算及支票,包括香港及广东省两地的美元即时支付结算和香港及深圳的美元票据联合结算;(2)电子结算股票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3)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处理通过金融管理局的债券交易。

欧元本地结算通过香港渣打银行办理

1)即时支付结算;(2)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处理通过金融管理局结算的债券交易。

人民币本地结算通过中银(香港)办理

二、银行公会的组织架构及运作模式

1、公会的会员

根据《公会条例》规定,凡是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发放银行牌照的银行,必须成为公会会员,才能在香港特区开展经营业务,从而受公会的规则约束。因此,公会的会员是持牌银行,而非银行的员工。会员行均需派一名主管人员作为代表,参加公会的年会和各类专业会议。公会现有132名会员。

按照法律规定,香港金融业现行的三级银行制度,于19814月建立,即持牌银行,持牌存款公司和注册存款公司三级。银行三级制下各级机构的基本要求和业务划分是:持牌银行的最低实收资本金为1亿港元,可向公众接受任何期限和数量的各类存款,业务范围广泛,但必须加入银行公会,接受利率协议的约束,持牌银行包括海外银行和本地银行,是银行业的主体;持牌接受存款公司由原各种接受存款公司中规模较大者组成,最低实收资本为7,500万港元,只能接受50万港元以下任何期限的存款;注册接受存款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港元,只能接受不少于10万港元,期限为3个月或以上的定期存款。后二者不受利率协议的约束。以上三级机构统称为认可机构。

2、组织架构

根据《公会条例》规定,公会的整体组织架构为:

1)委员会。为银行公会的管理及最高决策和执行机构,由12名成员组成,成员包括3名永久会员(根据1995年修订的《公会条例》规定,1996年起,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加入香港的发钞行行列,成为公会永久会员,与汇丰、渣打两大英资银行轮流担任银行公会主席,并在今年任轮值主席,轮值时间为一年),9名选任委员(分别是来自海外的荷兰银行、东京三菱银行、法国巴黎银行、花旗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亚洲)5家和来自本地的东亚银行、恒生银行、南洋商业银行和永隆银行4家),这9名委员每三年选举一次。

公会委员会每周五下午召开例会,指导和订立公会事务和政策,其决议案采取多数票支持的方式进行表决。委员会的工作每季度要向咨询委员会报告。并由后者做出评估。委员会目前下设专案委员会、联合委员会及联合专案工作小组。

2)咨询委员会。是公会委员会的咨询机构,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意见和沟通会员的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主席要向咨询委员会报告工作,后者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其它事项进行讨论。咨询委员会由24人组成,三家主席行为当然委员,余下21名委员按照《公会条例》规定由注册银行所在国家和地区分配名额经选举产生。

3)纪律委员会。其职责是按《公会条例》规定的权力,程序及处罚方法,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会员进行处分。这类处分包括:谴责;经咨询金管局后暂停会籍不超过3个月;经咨询财政司,暂停会员使用结算有关服务不超过3个月;经金管局批准,开除会籍。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有关会员仍然保持其银行牌照,直到金管局将其撤销为止。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会员因违例而需要纪律委员会召开会议。

4)其他专案委员会及工作小组。公会就比较复杂,技术性强或专题项目,成立专案(或专题)委员会或小组进行研究,提出方案,由公会委员会审议决策。这部分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而设立,现时的机构包括:

专案委员会(5个):

对外事务委员会:策划、监督及协调影响业内重要事项的游说,和建立及保持与海外银行公会的联系。

一般规则委员会:处理有关一般规则(即与出入口押汇及担保、国际商会、证券业务有关)的查询。

会员服务委员会:就提供更佳的会员服务提出建议及负责推行有关计划。

税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对银行有影响的财政事宜,并就税务方面,如何维持香港金融中心地位,提供意见。

技术运作委员会:负责监督结算所的支付系统及其他有关银行操作事宜。

联合委员会/专案工作小组(5个)

银行运营守则委员会:由银行公会、存款公司公会及金管局组成。阐释守则的条文和负责定期检讨该守则。

个人信贷工作小组:由银行公会、存款公司公会、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及香港信贷机构联会有限公司组成。让业界讨论及考虑有关个人贷款及个人破产问题对金融业的影响。

商业信贷资料库工作小组:由银行公会、存款公司公会和金管局组成。研究如何在香港成立中小企业的信贷资料库及加强其涵盖范围。

电子银行工作小组:由银行公会、金管局及警方组成。就电子银行服务的保安问题,建议客户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及制定电子银行事故的汇报程序。

人民币服务工作小组:让业界讨论在香港推行人民币业务的有关事宜。

5)银行公会主席和秘书。19955月修订《香港银行公会条例》,使中银(香港)与汇丰和渣打银行,轮流担任公会主席及副主席。这次条例修订也清楚界定公会的永久会员(即中银(香港)、汇丰及渣打银行)必须享有发钞银行的地位。

公会的事宜由委员会集体决定,具体事务由公会秘书执行,有需要时,公会主席出面与各有关方面联系。

公会秘书除作为委员会的秘书外,亦为其他委员会及专案工作小组等机构的秘书,参与有关工作,是公会与金管局、各委员会成员、公会会员及公会法律顾问等的沟通桥梁。《公会条例》第13条指明公会秘书是由公会委员会委任的。惯例是主席银行委派自己的秘书,由公会委员会通过委任。

三、银行公会的其它情况

1、公会与金融管理局的关系

公会与金管局两者关系密切。金管局为银行的监管机构,而公会则为银行业的代表机构。两者是否配合紧密,涉及银行业的整体事情。金管局与公会接触的事情非常广泛,包括与银行业有关的政策和立法、银行业的监管和运作、银行及金融体制的发展、市场秩序、联系率的维持、金融市场及银行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变措施等。银行公会是金管局与银行业的重要沟通桥梁。

2、银行公会的工作

1)各类咨询或查询性工作

一般来说,公会须应付大量的咨询工作,均可分为下述几大类:

a. 条例草案。与银行业有关密切及直接关系的;对银行具体业务运作有直接影响的;及一般性的。

b. 与银行监管有关的咨询。

c.与银行业务、操作或政策有关的咨询。

d.其他专业团体、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咨询,如:香港会计师公会。

c.与银行业有关的查询或统计调查,如:国际银行协会的年度全球调查、金管局要求银行业参与的问卷调查、消费者委员会的查询和国际信贷评级机构的查询等。

f.与香港金融市场、股票市场或其他类别金融机构的有关咨询。

g.对银行公会所制定与银行业务有关的规则的查询。

h.政府每年财政预算的咨询。

2)制定与银行业务有关的规则,并作出阐释及解答咨询

3)与银行业务有关的做法和制定统一标准文件

例如:外 交易净额结算的指引及标准文本的制定等

4)接待、联系的工作

接待各地到访的银行公会和联系本地的团体(如:存款公司公会、消费者委员会、会计师公会、法律公会等)及各政府部门(如: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金管局、警方、税务局、土地注册登记处及破产管理署等)。

5)转介市民及公共团体的投诉至有关的会员银行处理

3、公会的规则及指引

1)一般规则

对处理出入口押汇、担保及证券业务,提供规则及最低收费指引。

2)《银行营运守则》

此守则为公会与存款公司公会一同发布,并得到金管局的认可。该守则列出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于个人客户时应遵循的最低标准,以促进良好的经营手法,巩固客户对银行体系的信赖。守则虽属自愿性,但金管局预期银行遵行此守则涵盖范畴包括:帐户章则及条款、帐户费用和收费、客户资料的使用、遵行平等机会条例、银行促销、处理客户投诉、住宅按揭贷款、卡的服务(包括信用卡、付帐卡及储值卡等)、追讨欠款的手法及使用收数公司、电子银行服务。

3)指引

公会不时会就银行的业务运作,发出指引。现时的指引包括以下范畴:

支票:涂改支票、假冒支票及存入期票的处理;

辨别罪行:物业诈骗及廉政公署对保存记录的要求;

遵行个人隐私条例和贩毒及追讨得益条例等;

贸易融资:信用证项下不符点、背书空运单 及一般担保函等。

4)利率套期协议

在港元利率套期市场,设立标准得章则及条款,包括计算有关利率的公式,付款规定及赔偿机制等。

 

(上述资料根据香港银行公会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资料编写,仅供参考,如有不准确的地方由撰稿人负责   编者:王振民)

 

 

信息录入:dup    责任编辑: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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